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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保局参保人员工伤申报问答

来源:人事处   发布者:社保中心     日期:2016年04月18日 00:00   点击数:  

1、申报范围:

答:根据成都市社保局的社会保险有关文件,我校二级单位已参加成都市社会保险的聘用人员、社会用工、和符合规定已参保的外籍人员,在发生死亡或受伤事故后,应办理工伤待遇的申报。

2、工伤事故备案

答:成都市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必须及时到成都市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并及时备案(电话:66366236):

①、死亡事故,必须自事故发生当日内向学校社保中心申报,并填写《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一式两份,见人事处网站);

②、受伤事故,必须自事故发生两日内向学校社保中心申报,并填写《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一式两份,见人事处网站);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成都市报送事故快报表。

3、工伤认定时限

用人单位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

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4、工伤认定资料

(1)学校法人证书及代码证复印件,加红章;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个人申请的需要一式2份,2个工友分别出具的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2个工友分别签字、盖手印、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

(3)劳动合同(含续签合同)复印件一份;

(4)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事故发生后第一就治医院);

(5)受伤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属于下列特定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注: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时,应当就近在成都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成都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成都市社保局规定,工伤人员继续住院(第二次)治疗前应事先报社保中心备案许可后,方能报销继续住院治疗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