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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保局参保人员工伤申报问答

来源:人事处   发布者:社保中心     日期:2016年04月18日 00:00   点击数:  

1、职工出现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第(三)款,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2、职工出现什么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出现什么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四川省社保局参保的教职员工发生工伤后,什么时限申请工伤认定?

答:发生工伤的当事人(或其亲属)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西交社保[2007]1号)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死亡事故发生当日内和受伤事故发生三周内)及时内向学校社保中心提供申请工伤认定的详细证明材料。电话:66366236。

5、在四川省社保局参保的教职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事处网站下载)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3份、当事人对事故的书面陈述、两个在场证明人的书面证明、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