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事指南(乐山市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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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10月16日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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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服务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事项类别 | 社会保障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服务对象 | 公民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依法主动申请; 2.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伤(病)情由医疗机构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确认。 |
申请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次)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鉴定书); 4.职工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受伤职工居住地常住证明;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7.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依据具体伤害事故,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收费标准及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材料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送达 |
办理时限 | 60天 |
承办机构 |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地 址 | 乐山市凤凰路5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
咨询服务电话 | 0833-2495192 |
监督投诉电话 | 0833-21257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