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保 工 作 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答
◆四川省省本级参保人员工伤问答
◆成都市参保人员工伤申报问答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答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是哪些?
答:分为三类:①公务员;②“参公”单位工作人员;③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改革之后,退休收入从哪里来?
答: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充保险)两部分,其待遇直接与缴费数额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为保证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稳定,针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了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此外,养老保险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法定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
4、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是否有最低最高限制?
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以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作为本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其范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包括的工资项目有: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②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中纳入退休待遇的项目(目前仅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三项);③绩效工资。
由于教育部尚未出台绩效工资政策,因此我校在预扣养老保险费时,此项是根据岗位绩效津贴理论值确定(含年终考核奖励部分)。
5、我校已经开始正式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了吗?
答:我校作为在川的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参加四川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四川省人社厅已发布改革意见,但尚未发布实施细则,各单位正抓紧时间统计基础数据,预计不迟于2016年执行。
6、为什么从2015年8月起我校教职工的工资里开始扣养老保险费了?而且调资后大部分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反而减少了?
答:按照国办、人社部、教育部的要求,部属高校要在2015年7月25日前之前,实施兑现工资调整与养老保险个人预扣款同步进行。此次事业单位调资,是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不是单纯的涨工资。由于四川省尚未发布实施细则,因此目前方案仅为预扣方案,待实施条例发布、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具体经办后,各单位再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账,并按国家和四川省确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据实测算,多退少补。所以,预扣养老保险费可能产生工资不增反减的负增长现象。
7、在2014年9月30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在养老待遇中体现这段工作经历?
答:在2014年9月30日前未实际缴费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期限,并有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和公式以计算该期间的养老金待遇。该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四川省尚未发布视同缴费指数表。
8、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9、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会对教职员工和学校带来什么影响?
答: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意味着我国20年的养老制度壁垒即将打通,养老金并轨即将成为现实。对教职员工来说,此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实行个人缴费,而且今后不再由学校发放退休费,全部交由社保机构统筹管理。此外,养老保险并轨利于人才流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跳槽少了后顾之忧,不同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将从根本上实现“制度上的公平”。对学校来说,改革的直接影响是学校需支付的人力资源成本显著增加。目前人社部、教育部和财政部尚未明确部属高校养老保险费用的拨款渠道和来源,使得学校面临巨大财政压力,在此新形势下也会对我校现有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及人员考核方式提出新的要求。
10、目前有哪些已发布的文件可了解这方面的政策?
答:有如下文件可供参考:①《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②《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④《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上述文件均可在人事处网站查阅。
四川省省本级参保人员工伤问答
1、职工出现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第(三)款,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2、职工出现什么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出现什么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四川省社保局参保的教职员工发生工伤后,什么时限申请工伤认定?
答:发生工伤的当事人(或其亲属)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西交社保[2007]1号)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死亡事故发生当日内和受伤事故发生三周内)及时内向学校社保中心提供申请工伤认定的详细证明材料。电话:66366236。
5、在四川省社保局参保的教职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事处网站下载)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3份、当事人对事故的书面陈述、两个在场证明人的书面证明、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成都市参保人员工伤申报问答
1、申报范围:
答:根据成都市社保局的社会保险有关文件,我校二级单位已参加成都市社会保险的聘用人员、社会用工和符合规定已参保的外籍人员,在发生死亡或受伤事故后,应办理工伤待遇的申报。
2、工伤事故备案
答:上述人员若发生工伤,受伤者必须及时到成都市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并及时报我校社保中心备案,联系电话:66366237。
① 死亡事故:必须自事故发生当日内向学校社保中心申报,并填写《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一式两份,见人事处网站);
② 受伤事故:必须自事故发生两日内向学校社保中心申报,并填写《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一式两份,见人事处网站);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成都市报送事故快报表。
3、工伤认定时限
答:
用人单位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
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4、工伤认定资料
答:
(1)学校法人证书及代码证复印件,加红章;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个人申请的需要一式2份,2名工友分别出具的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2名工友分别签字、盖手印、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
(3)劳动合同(含续签合同)复印件一份;
(4)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事故发生后第一就治医院);
(5)受伤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属于下列特定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答: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注: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时,应当就近在成都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成都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成都市社保局规定,工伤人员继续住院(第二次)治疗前应事先报社保中心备案许可后,方能报销继续住院治疗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