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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所需资料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发布者:社保中心     日期:2006年04月28日 00:00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医保中心《关于省医保中心各项经办业务规范所需资料及完成时间的通知》(川劳社医中心函[2003]17号)精神,为了使在省本级参保的教职工更详细了解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所需资料的内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周知全体教职工(含退休人员)。

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内的疾病及申报所需资料

(详见附件)

二、参保个人所需提供资料

申报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

三、送审地点及完成时间

1.送审地点:个人持上述相关资料,前往四川省医保中心审核科(成都市东胜街16号,2006年1月搬至成都市永兴巷15号)送审。

2.完成时间:资料齐全,当即完成资格审定,并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内的疾病及申报所需资料

疾 病

申报时需附相关资料

第一类疾病

1.糖尿病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空腹及餐后血糖化验报告单(不同时间,两次以上的报告单)

2.高血压病(Ⅱ、Ⅲ级)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报告(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 mmHg)

3.再生障碍性贫血

出院证、血常规、骨髓检查报告

4.甲亢病

甲状腺功能试验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或出院证。

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脑CT检查报告单、近半年(发病3个月后)的神经系统功能、体征检查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证

6.精神病(稳定期)

精神病专科的病情证书(或出院证)

7.肝硬化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肝功能、血常规、肝脾B超、CT检查报告单

8.甲、乙、丙、丁、戊型肝炎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近期(3月内)肝功能和病原学—一肝炎标志物检查报告

9.肺心病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胸片(心三位片)、心脏彩超检查报告单、心电图

10.帕金森氏病

神经专科病情证明书(或出院证)

第二类疾病

1.恶性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及手术后门诊支持治疗

X光片或CT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单、肿瘤病理学检查报告单及出院证

2.慢性白血病

血常规、骨髓检查报告单、出院证

3.红斑狼疮

血、尿常规,狼疮细胞学检查及相关免疫学检查报告单

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出院证、肾功能检查报告单及定点医院进行透析的病情证明书

5.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出院证或定点医院的病情证明书

注意:1.患慢性乙、丙、丁型肝炎的参保人员,经申报一旦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后,需

每三个月监测肝功能一次,经治疗肝功能恢复正常并持续半年后,省医保中心自

动办理撤销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手续,如果病情再次复发,可再向省医保中心提出

门诊特殊疾病的申请。

2.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每张处方(药店为每次购药)限量不超过一月,治疗同一疾病

的同类药品不超过3种。

3.癌症手术后的支持治疗,可支付治疗性支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