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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参加四川省省本级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通知

来源:人事处   发布者:社保中心     日期:2006年04月13日 00:00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24号)精神,为减轻我校参保教职工住院和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经学校研究决定,参加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周知全体教职工(含退休人员):

一、补充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于每年年初向四川省医保中心一次性缴纳。由学校社保中心负责办理。

二、参加补充保险的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由补充保险按以下标准支付: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自负部分(不含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部分),50周岁以下人员由补充保险支付70%,50周岁及以上人员支付90%。

2.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扣除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自负部分(不含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设施文件标准的部分),50周岁以下人员由补充保险支付70%,50周岁及以上人员支付90%。

3.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支出全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在扣除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后,由补充保险支付90%,全年累计支付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门诊特殊疾病是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8号)规定的疾病种类和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列入的其它疾病,支付范围与该《通知》规定一致。

四、参保单位和个人无论何种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中断3个月以后再缴费者,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才开始予以支付。

五、住院结算办法:

1.参保人员出院后,若医疗费用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出院时应与医院结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自负和自费的费用,并将《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交学校医院转送四川省医保中心。

2.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的费用,暂由个人全额垫支。出院时,将住院收据和住院费用清单交学校医院转送四川省医保中心结算。

六、门诊特殊疾病结算程序:

1.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时,第一类特殊疾病的患者应要求定点医院单独开具治疗该特殊疾病的药品处方和收据。第二类特殊疾病的患者应要求定点医院单独开具治疗该特殊疾病的药品处方、治疗单、检查单和收据。

2.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应要求定点药店出具治疗该特殊疾病的药品清单和收据。定点药店应将治疗特殊疾病的药品与治疗其它疾病药品分开。

3.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当期个人帐户用完后(不含垫底资金),继续治疗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支,并将上述各种凭证交学校医院,由学校医院代表学校负责报帐申报、审核、支付工作,向四川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七、应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参保教职工于每季度首月5—10日,将有关凭证交学校医院每季度首月15号前,学校医院将上述凭证交四川省医保中心。四川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将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拨付单位支付本人(学校医院代表学校负责报帐支付工作)。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备注:2002年标准为100元/人·年; 2003年标准为170元/人·年;

2004年标准为190元/人·年; 2005年标准为280元/人·年;

2006年标准为36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