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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门诊治疗列入省本级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发布者:社保中心     日期:2006年04月13日 00:00   点击数:  

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后有关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院:

按照《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门诊治疗列入省本级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88号)的规定,现就有关的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门诊治疗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申报时,由本人或亲属持个人医保卡和定点三甲医院(含外地三甲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必要时提供相关病历),在工作日内,直接到省医保中心办理。

二、已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门诊治疗的,原已申报并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肝移植原有疾病自动取消。

三、支付范围。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同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中的限器官移植药品,相关所必需的检查费用、治疗费也纳入支付范围。

四、支付标准。非个体身份参保者门诊治疗费用支付标准同原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支付标准,个体身份参保者,支付标准按川劳社办[2005]75号文件执行。

五、费用报销。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门诊治疗时,个人全额垫付现金。就医完毕后将诊治该种疾病的处方、药品清单(电脑打印)、检查报告单、治疗清单、收据等原始凭证交单位,单位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省医保中心申请支付,个人参保的由个人将原始凭证和汇总表交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各种保险(包括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到单位支付个人或直接支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上。

六、2005年9月1日至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门诊治疗审批确认之间的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