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位提升项目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校《高层次教师队伍建设系列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我校教职工学科专业结构,提高学历层次,改善学缘结构,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我校教职工进行在职学位提升。为了此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的日常管理事务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章 报考与录取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请报考研究生,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能够协调好学习与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 在教学、科研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线教师,申请报考研究生时,对服务年限不做要求;政治辅导员、非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工作的职工,服务年限满两年后,方可申请报考研究生。

第五条 教职工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高师硕士学位。

第六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职工到外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但对于我校已有的重点学科,原则上只能报考本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原则上只能报考本校。

第七条 报考前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报考。

第八条 录取后,学校、所在单位及个人签订《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职责。

第三章 培养费

第九条 攻读本校博士研究生学位,学校提供委托培养期间所需培养费的 80% ,个人承担 20% ;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学位,学校提供委托培养期间所需培养费的 70% ,个人承担 30% ;

第十条 攻读外校研究生学位,委托培养期间所需培养费由学校、所在单位和本人三方共同分担,学校承担 50% ,所在单位承担 30% ,个人承担 20% 。

第十一条 被校内录取人员交纳个人承担的培养费后,方可报到注册;若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交纳培养费者,可向人事处提出推迟交纳培养费申请,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在职研究生推迟交纳培养费申请表》,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持该申请表前往研究生院报到注册;推迟交纳培养费人员在答辩时间前未交清余款,不得参加论文答辩。被外校录取人员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交纳个人承担的培养费,可向学校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委托外校培养研究生借款申请表》,经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推迟交纳培养费人员以及办理借款手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欠款。对于逾期未交清欠款者,所欠余额将由计财处从欠款人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十三条 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学校及个人所在单位承担的培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个人偿还。

第十四条 完成学业期限不应超过相关学校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若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毕业,则延长期内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若延长期满后仍不能答辩或答辩未获通过者,个人须偿还学校和个人所在单位承担的培养费。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仍为我校教职工,享受在职职工的福利待遇,工资正常发放和晋升,工龄连续计算,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聘。

第十六条 在本校攻读学位教职工,除必要的上课时间外,必须完成单位和学校安排的工作;受托单位在本市的教职工,应完成单位和学校安排的工作,但工作量可适当减免;受托单位在外地的教职工,可采取全职脱产学习方式,所承担的具体工作量与所在单位商定。

第十七条 在教学、科研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线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前已在学校工作五年及以上者,按期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奖励 5000 元;工作二至四年者,奖励 3000 元;二年以下者,奖励 2000 元;非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职工,按期获得博士学位后,奖励 2000 元。

第五章 工作服务期

第十八条 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毕业后应在我校工作服务期满五年后,方可提出调离我校(包括升学、自费出国、辞职等)的申请。

第十九条 毕业后工作服务期未满五年,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学校(包括自费出国、辞职、自动离职等)者,须一次性偿还违约金(博士生:三万元,硕士生:二万元)及工作协议中所涉及的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在职攻读学位期间(未毕业),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学校(包括自费出国、辞职、自动离职等)者,须偿还学校和单位提供的培养费及工作协议中所涉及的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赴外地采取脱产学习方式攻读学位的教职工,若中途退学或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者,除须偿还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费用外,还须偿还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毕业后学历学位证书由人事处代为保管,服务期满后归还本人。

第二十三条 峨眉校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应峨眉校区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 2007 年秋季入学的教职工起执行,之前已入学的教职工仍按原规定(西交校人 [2003]27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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